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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论:生态文明入宪,美丽中国出彩

将生态文明建设上升至宪法层面,就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注入了灵魂

前不久,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案中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一处表述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其中“生态文明”“美丽”等新表述,不仅对我国生态环境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也为普通老百姓守住绿水青山、创造美好生活提供了宪法保障。

将“生态文明”写入国家根本法,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生态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也反映了新时代背景下对社会经济发展路径转变、优化升级的深刻理解。早在2005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就首次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今年两会参加重庆代表团审议时,习近平总书记又提醒长江经济带建设避免走入“‘建设性’的大破坏”的困局。无论是领导人的殷殷嘱托,还是国家根本法的法律确认,都体现了当下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倡导绿色发展的追求,表明了党和国家转变“先污染后治理”经济发展模式的决心和魄力。从高速增长阶段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我国正积极转变发展方式,以更加成熟的姿态为全球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生态文明建设,最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保障人民福祉。在新时代背景下,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和生态文明全面提升,保障每一代中国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事关老百姓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两会前,2017年北京空气质量“清单”让人眼前一亮:PM2.5年均浓度为58微克/立方米,较上年同比下降20.5%,有9个月月均浓度为近5年同期最低水平。天更蓝了,呼吸更畅快了,是老百姓生活中最真切的感受,亦是我国生态文明不断进步的真实体现。将生态文明建设通过宪法上升为国家意志,更有助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子孙后代开创可持续发展的未来。

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宪法中明确强调“生态文明”,也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提供了新的动力和保障。生态环境法治包括环境立法、环境行政、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环境守法和环境法律监督等方面,这些方面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相互呼应,共同致力于生态环境法治目标的实现。在新时代背景下,生态环境法治诸方面的顺利实施,离不开贯彻生态文明的法治理念和宪法保障。将生态文明建设上升至宪法层面,就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注入了灵魂,形成了一以贯之的理念线索和理论基础,回应了当前条件下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迫切需求。同时,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推进绿色发展等措施,也集中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在理念上与宪法关于生态文明的规定紧密契合,构成了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生态环境,需要共同行动的意志和理念,也同样需要法律层面的制度保障。宪法作为我国根本法,不仅为我国环保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蕴藏于其中的宪法精神也能反哺保护实践,凝聚更广泛的社会共识。“生态文明”入宪,也就不单是宪法意义上的法律确认,更彰显着中华文明对于美好生活、个人发展等人类重大命题的认识和理解,指引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一路向前。

(作者  于文轩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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