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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制改革巡礼] 当好文化建设主力军

国有文化企业是我国文化建设的主力军,肩负着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责任。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国有文化企业改制成为市场主体,如何确保文化企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对社会效益的具体要求,制定可量化、可核查的社会效益考核指标,明确社会效益考核权重应占50%以上,并将社会效益考核细化量化到政治导向、文化创作生产和服务、受众反应、社会影响、内部制度和队伍建设等具体指标中。

一年来,各地积极落实《意见》要求,并因地制宜制定了本地区的相关措施。截至5月底,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江苏、安徽、山东、湖南、广东、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等16个省区市已正式印发了相应的实施意见,其余15个省区市也都已形成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或送审稿。上海、河北、湖南、山东等地探索建立了党委和政府监管有机结合、宣传部门有效主导的管理模式。内蒙古、江苏、浙江等地确定了省属文化企业省管干部,由省级宣传部门会同组织部门共同负责提名、考察与管理。在有关政策扶持方面,对演艺企业营改增给予一定制度安排,保证演艺企业税负只减不增,推动省属重点文化企业在2020年年底前免缴国有资本收益。目前全国已有18个省区市落实了免缴国有资本收益政策,其他地方也正在积极协调落实。

在落实《意见》要求的过程中,广大文化企业狠抓制度建设,企业内部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国有文化企业两个效益显著提升。如中南传媒集团出台《经济发展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办法》等,对直接涉及内容生产单位的考核突出强调社会效益,主要包括:大幅减轻经济指标要求,比如中南传媒2014年整体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增长率分别要达到8%和11%,而对于内容生产单位,上述两项指标只需达到3%即可;将社会效益作为干部任用考察和干部任职考评的第一要素,对于社会效益把控不严格或失职的干部视同失职渎职;试点主要负责人任期考核制,逐步变1年期的考核为3至5年的任期考核,引导企业注重长期效益和影响力。

目前,国有文化企业普遍把社会效益的要求体现在企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中,着力健全党委领导与法人治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规范相关议事方式、决策程序,建立科学的内部绩效考核体系,形成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步增长。第八届“文化企业30强”中的25家国有企业,有20家建立了编辑委员会、艺术委员会等专门机构,推动内容创新,加强导向把关。在国内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的背景下,“30强”企业总体规模实力和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不断增强,主营收入和净资产首次突破3000亿元大关,分别比上届同比增长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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