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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廊坊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吴琼)5月26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廊坊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经2022年12月21日廊坊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制定,是新时代全面推进志愿服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破解我市志愿服务发展困境的现实需要,更是促进志愿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

《条例》确立了志愿服务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无偿、平等、诚信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条例》明确了管理体制。压实相关单位责任,加大对志愿服务的支持保障。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合理安排财政支持资金。县级及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相关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志愿服务工作。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积极发挥各自优势,负责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条例》细化了促进措施。一方面,促进志愿服务的专业化科学化。鼓励志愿者加入志愿服务组织,以组织的方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心理、医疗、消防、法律、教育、科技、文艺、体育等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开展专业志愿服务。另一方面,倡导全社会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关心关爱志愿者,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招聘、录用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在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的注册志愿者,鼓励和支持青少年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条例》在多个方面对加强对志愿者招募、权利保护、能力培训、激励回馈、经费保障、信息记录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如规定推广志愿服务积分制度,规范志愿服务机制,调动更多力量参与志愿服务。同时,创新了志愿服务模式。按照国家和省文件精神,依托平台和项目设计开展更有新意、更贴近人民群众的志愿服务活动是此《条例》的亮点。倡导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设计文明实践志愿服务项目,逐步建立“群众点单——中心派单——志愿者接单——群众评单”服务模式,提升志愿服务水平。鼓励公共文化设施、窗口单位、车站、公园、广场、景点等加强学雷锋志愿服务站点规范化建设,提供常态化志愿服务。

为进一步突出本条例的“廊坊需要”和“廊坊特色”内容,《条例》借鉴了《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等外省市相关条例的内容,增加了支持志愿服务组织依法跨行政区域开展志愿服务,在其他行政区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和当地相关规定的条款,并提出了助推京津冀等跨区域志愿服务协作,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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