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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6月起实施

6月起实施《廊坊市 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本报讯(记者 李琳)记者从廊坊人大官网获悉,为弘扬志愿精神,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6月1日起,《廊坊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将实施(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条例》指出,志愿者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志愿者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志愿服务组织成立,应当在行政审批部门申请登记,接受民政部门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应履行的职责,以及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时,应当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公告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保障和风险等信息。

鼓励和支持具备心理、医疗、消防、法律、教育、科技、文艺、体育等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开展专业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同时,强调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支持、社会捐赠和资助,以及其他合法来源。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志愿服务,推广志愿服务积分制度,规范志愿服务机制,拓展志愿服务内容,推动志愿服务精准化、专业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发建设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平台,逐步实现登记注册、活动发布、供需对接、服务记录的信息化管理。

此外,《条例》还指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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