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常俭)日前,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后的《河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针对我省部分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不能把主要时间和精力用在人大工作上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次数、时间、职权,结合乡镇人大工作实际和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修改为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举行两次。条例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会期不少于两天。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询问,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就询问的问题向代表作出答复或说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有关机关和组织从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至迟不超过二个月答复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