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交警在主城区持续推行最严交规20条
推出“交通秩序大整治”15条新举措
“交通秩序大整治”15条新举措
一、加强城市文明交通宣传教育。
联合市文明办、市教育、交通运输、城市综合执法、广播电视等相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校园活动;在公交站、火车站等公共场所,开展文明交通宣传活动,推介“廊坊交警”“交管12123”等官方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和网络平台,积极营造文明交通宣传舆论氛围;在餐饮场所进行杜绝酒驾提示宣传;督促、指导网约车、代驾车、“快递小哥”等从业人员安全行车文明交通教育;加强市区停车治理。
二、推行从严执法新模式。
采取集中统一行动日,各县(市)交警大队、直属大队异地用警、交叉执法等形式,始终保持严查严处酒驾、醉驾、毒驾、乱停车、乱变道、乱用灯光、套牌、假牌、闯禁行、闯红灯等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曝光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通过利用民警现场查处取证,通过道路LED屏、廊坊交警官方“双微”、广播电视台、廊坊零距离等媒体予以曝光。对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逆行、不按道行驶等不守法、不文明过路口行为依法处罚。
四、整治快递、外卖从业车辆通行秩序。
联合有关部门清理整顿快递、外卖行业个别从业人员不守法、不文明交通行为,对横穿、逆行、不戴安全头盔、违反禁令标志、不遵守交通信号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对拒不缴纳罚款的予以扣留车辆,有效预防交通事故,规范通行秩序。
五、加大电子警察抓拍曝光力度。
对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行人、机动车违法停车、违规占用公交车道、驾驶机动车接打电话、不系安全带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治理,依法处罚。
六、对道路两侧乱停乱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加强治理,对“僵尸车”集中清理。
通过交警现场执法、综合执法局联合执法、移动抓拍车巡逻等方式进行严格处罚,拒不驶离的及时拖移车辆。
七、开展堵点乱点整治工程。
对医院、学校、大型商超、农贸市场等人流、车流集中区域,精准施策、加强巡逻执勤警力,缓解交通拥堵。
八、优化交通组织。
通过视频卡口等系统,进行大数据分析,实现信号灯精准配时;科学设置路口禁左;对有条件的次干道、支小路实行单向行驶,实现区域微循环;完善机非隔离设施,减少混行乱行。
九、深化车驾管系统“放管服”改革。
实行网上车管所、静态车管所、动态车管所“三位一体”服务模式,继续深化车驾管业务办理权限下放;引导车驾管业务网上办、自助办;对驾驶证记满分教育和未审验教育实行网格学习培训,有效解决预约培训排队问题;加强与邮政、保险、银行、4S店、二手车市场、报废车回收企业、安检机构等部门深度合作,不断拓展车驾管业务办理网点;对客货运企业等车驾管业务集中的单位、区域,车管所派出流动服务车上门服务,实现车驾管业务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就近办、流动办,积极引导办事群众使用“交管12123”APP办理相关业务。
十、擦亮服务窗口。
对全市交管部门服务窗口岗位,统一规范业务范围、办理流程、服务承诺、投诉渠道和工作纪律,并通过官方微博、微信、触摸式自助咨询系统等多种形式,全部公示到位,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建立交通事故处理警保联动机制。
联合保险公司安排查勘员参与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接到事故报警,获取事故信息后,及时联系保险公司查勘员赶赴现场,进行查勘等工作,警保部门联动对事故车辆提供报警、取证、调解及后续索赔告知指引等服务,提高交通事故快处、快撤、快赔效率。
十二、开展文明交通最美廊坊人等系列评选活动。
对在文明交通创建、巩固、提升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市公安交警部门将联合市文明办给予表彰奖励。
十三、警种部门联合作战实现精准打击。
市交警、巡警、治安、刑警等部门,通过路口执勤、加强巡逻、现场查处等方式及时纠正劝阻交通违法行为。
对阻碍民警、辅警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拘留和罚款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对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从严管理。
非机动车、行人闯红灯、越线停车、逆行、违法载人、穿越护栏等违法行为按上限处罚。对“快递小哥”车辆、电动三轮车交通违法行为,严格管理,拒绝接受处罚的,一律扣留车辆。
十五、实行抄告备案制度,落实诚信制度。
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录入市政府诚信系统。
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公开公示。
对共产党员、公职人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抄告通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廊坊主城区持续推行最严交规20条
一、严禁机动车违反规定乱停乱放,违反者罚款100元;严禁在有禁停标志、标线的地方乱停乱放,违反者罚款100元,记3分;严禁在路口、4米以内的窄路、公交站、机动车道以及其他妨碍车辆通行的地方停车,违反者将立即拖移车辆。
二、严禁机动车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违反者罚款50元,记3分。
三、严禁机动车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车辆正常通行,违反者罚款50元;严禁压实线变更车道,违反者罚款100元,记3分。
四、严禁车窗抛物、乱鸣喇叭,违反者罚款50元;严禁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违反者罚款100元,记1分。
五、严禁发生车损事故后,未按规定撤离现场,违反者罚款200元。
六、严禁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违反者罚款200元;严禁遇交通拥堵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超车、乱加塞,违反者罚款200元,记2分;严禁遇路口堵塞,仍然进入路口,违反者罚款200元,记2分。
七、严禁黄牌大货车未取得通行证进入市区外环路(含)以内道路,违反者罚款100元,记3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劝阻的,罚款500元,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八、严禁驾驶机动车使用手机妨碍安全行驶,违反者罚款50元,记2分。
九、严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12分,15日内未接受处理的,吊销驾驶证;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吊销驾驶证,并处10日以下拘留。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吊销驾驶证,3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十、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员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危及公共安全的,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者号牌老化、褪色等影响识认的,予以警告处罚,10日内未换领号牌再次被查获的,按照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行为,罚款200元,记12分。严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违反者罚款2000元,处15日以下拘留,记12分。
十二、严禁违反规定,占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违反者罚款100元。
十三、严禁行人闯红灯、不走斑马线,违反者罚款5元。
十四、严禁行人乱穿马路、翻越护栏等隔离设施,违反者罚款20元。
十五、严禁非机动车乱停乱放,违反者罚款20元;拒绝接受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十六、严禁非机动车闯红灯、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违反者罚款10元;拒绝接受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十七、严禁驾驶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三轮、四轮电动或燃油老年代步车、拼装车上路行驶,违者依法扣留车辆,分别按未悬挂号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拼装车上路行驶予以处罚。未悬挂号牌的,处200元罚款,记12分;未取得驾驶证的,处500-1000元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驾驶拼装车的,处500-1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收缴机动车、强制报废。
十八、严禁故意损毁、移动、破坏交通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罚款1000元,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占道施工,造成交通标线、交通标志损毁的,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十九、严禁在机动车道上散发商品广告,违反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二十、公然侮辱、谩骂正在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辅警;以加速驶离、闯卡等方法,拒不接受检查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交通警察、辅警执行公务的,以妨碍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李新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