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12项措施关爱防疫一线社区工作者
发放适当工作补助。各地在落实好现有报酬保障政策基础上,结合实际,统筹考虑对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工作补助。补助发放的范围、标准、方式、期限,由各县(市、区)根据疫情情况、防控任务和财力状况自行确定。工作补助发放可采取定额补助、实物补助、误餐补助等方式。
做好职业伤害保障。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认定为工伤,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辟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绿色通道,切实保障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强化工作防护保障。各地按规定落实社区防控工作经费,改善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防护条件,落实属地原则强化社区防控工作物资保障,根据当地疫情防控需要,优先合理配发卫生防护器材和防控器具。组织开展面向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医疗卫生知识、疫情防控知识培训。
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坚决防止不同部门向基层发指令、下任务、要表格、重复布置工作。除因社区疫情防控需要出具的居住证明和居家医学观察期满证明外,任何组织和单位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要求城乡社区组织出具其他证明。支持开发适应社区防控工作要求的技术应用,强化防控环节的信息化支撑。
充实基层防控力量。深化机关党组织和在职党员“双报到”活动;抽调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组成工作队,派驻城乡社区,支援一线疫情防控工作。组织和发挥好社区服务机构、志愿者作用,积极动员广大社区居民,依法有序参与社区疫情防控、宣传动员、心理疏导等工作。
全力保障身心健康。各地要协调安排好疫情防控期间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就餐、休息场所等生活保障。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采取轮休、调休等方式,保证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及时得到必要休整,确保每周休息一天。对疫情防控期间连续工作15天以上的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安排强制休息。开通疫情应对心理援助热线电话和线上平台,提供24小时在线心理支持和援助服务。疫情结束后及时安排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进行健康体检。
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继续发动、组织社区服务机构和志愿者,对奋战一线、无法照顾家庭的城乡社区工作者及其家属进行结对帮扶。
注重一线识人用人。对表现突出的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在选拔街道(乡镇)干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表现优秀的社区(村)党组织书记,在事业编制人员专项招聘中,可以适当突破年龄、学历、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在公务员招录中,当表现突出的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与其他考生综合考试成绩相同时,可列入优先进入体检、考察对象。注重从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中发展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