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今起实施
人民网石家庄2月9日电 今天上午,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今起正式实施。这份《决定》将为河北省动员全社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为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决定》共十条,明确了疫情防控的原则要求、属地责任及联防联控、应急管理措施、单位责任和个人义务、防疫物资保障、舆论引导、便民措施及协同防控、复工复产、法律责任、人大监督等内容。
明确了防控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决定》明确了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属地责任,坚持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坚持依法依规、联防联控,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授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采取临时应急措施
《决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在医疗救治、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环境风险管理等方面,根据需要制定和采取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这样的规定有助于针对河北省各地实际,为政府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及时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全方位规定了政府责任和联防联控要求
《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全面依法履行职责。一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二是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全省联防联控机制,切实做好辖区内防控工作;三是充分发挥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落实“网格化管理”及相关防控措施,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四是要求有关部门做好防疫物资、设施保障等方面的规范管理工作。
细化了单位责任和个人义务
《决定》一方面对单位责任和个人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服从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临时征用场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或者储备物资。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防疫救援物资供应和防疫救援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对单位的主体责任以及个人自我防护、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及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等方面的义务予以明确。
规定了协调防控和便民措施
《决定》完善了完善京津冀疫情协同防控机制,推动疫情联防联控方面紧密合作,实施风险预警、工作对接和应急处理机制,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筑牢省域周边、省域内和环京津周边疫情防控“三道防线”。同时还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网上办理税务、人社、医保等相关业务,充分发挥“冀时办”平台作用,完善线上政务事项办理服务,减少人群聚集。
完善了舆论引导和信息公开工作
《决定》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并加强与疫情防控、应急救援有关的慈善捐赠活动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各类媒体应当积极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做好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民抗击疫情的浓厚氛围,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尤其是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
强化了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
《决定》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法律责任相关处罚作了规定,对个人隐瞒情况、拒绝接受检疫、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可以将其失信信息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强化了人大监督和司法保障作用
《决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关决定决议,并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依法加强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并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汇集民意,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还规定了司法部门要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祝龙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