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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解读2016年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保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规范有序、科学高效开展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解读2016年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新华社记者吴晶 王思北

  国务院办公厅24日公布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对组织指挥体系、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报告和发布、国家应急响应、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保障措施等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为何要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修订重点有哪些?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什么?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就这些问题对预案进行了解读。

  适应自然灾害和救灾工作的新形势新变化

  问:据我们了解,这次修订是《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2005年发布后的第二次修订,为何要连续进行修订?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首次印发由民政部牵头编制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1年,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对《预案》进行了修订。按照《预案》要求,国家减灾委、民政部灾后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高效联动,形成抗灾救灾工作合力,有效保障了灾害救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最大限度降低了灾害造成的损失。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虽取得显著成绩,但《预案》在执行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新问题。

  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和救灾工作呈现新形势、新变化。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不断强化灾害风险管理,公众防灾减灾意识进一步提升,国家综合防灾减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与“十一五”相比,“十二五”时期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死亡人口和倒塌(或损坏)房屋数量呈明显下降趋势。据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民政部统计,“十二五”期间我国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房屋数量较“十一五”分别下降93%和81%,但年均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基数仍然较大(约900万人),应急期受灾群众生活救助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不断健全“中央统筹指导、地方就近指挥,分级负责、相互协同”的抗灾救灾应急机制,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着力提高受灾群众生活救助保障水平,对完善《预案》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此次预案修订是为适应当前我国自然灾害和救灾工作新形势、新变化,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发生的历次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工作经验和做法基础上完成的。

  进一步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问:新修订的预案有哪些新特点?

  答: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发生的四川芦山地震、甘肃岷县漳县地震、云南鲁甸地震、黑龙江松花江嫩江流域洪涝以及“威马逊”超强台风等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工作经验和做法基础上,重点对预案适用范围、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及响应措施等进行的调整和完善,进一步提高了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一是进一步完善应急响应启动条件。针对近年来我国灾情形势呈现的新变化,新版《预案》对国家层面四个响应等级的核心指标(包括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数量、紧急转移安置人数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做了相应调整和完善,以便更符合当前救灾工作实际,提高《预案》可操作性,确保国家级预案与省级预案有序衔接。二是进一步规范应急响应程序及措施。新版《预案》对应急响应启动程序进行了优化和完善,进一步明确国家减灾委各有关成员单位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对灾情报告、灾情发布、灾害损失评估、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内容进行了充实和完善。三是扩大了预案适用范围。新版《预案》增加了“当毗邻国家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对我国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国内应急救助工作”的表述,主要考虑到近年来尼泊尔、巴基斯坦、缅甸、俄罗斯等邻国发生地震、洪涝等重特大自然灾害对我国造成较大影响,需要对我国边境省份受灾群众实施灾害救助的情况。

  此外,预案对有关文字表述进行调整。根据行文习惯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有关规定,对原《预案》中有关文字和专业术语进行修改和完善,如将“灾民自救”修改为“群众自救”、“非政府组织”修改为“社会组织”、“冰雹”修改为“风雹”、“过渡性生活救助”修改为“过渡期生活救助”等。

  及时修订地方各级相关预案 适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活动

  问:预案实施中有什么需关注的事项?

  答:新版《预案》颁布实施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组织开展贯彻学习和专题培训。将《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充分做好《预案》的宣传普及工作。二是及时修订地方各级相关预案,确保与国家预案有序衔接,避免出现国家预案启动后省级预案还无法启动的情况。三是适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应急救灾演练,让群众了解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熟悉灾害预警信号和应急疏散路径,提高社区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四是规范有序启动各级应急预案。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客观、准确、科学评估灾情,按照本级预案规定启动程序和条件,及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遵循“分级负责、相互协同”原则,切实落实灾害救助主体责任,强化区域协作和部门联动,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统筹做好灾害救助各环节工作,切实保障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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