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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委印发关于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规定

近日,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和《中共河北省委印发<关于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委印发了《关于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规定》。

《规定》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和捍卫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要自觉主动将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和需要提请党中央和省、市委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程序报请党中央和省、市委研究,不得擅自决定。对党中央作出的决策、决定和省委重要工作部署,市委要及时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坚决贯彻执行。

《规定》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河北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市委常委会及时传达学习,专题进行研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全面落实到位。

《规定》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与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中央集中领导和团结统一的言行作斗争,自觉当好首都政治“护城河”。要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属于部门和地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部署,要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为前提,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但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规定》强调,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对所分管部门、领域或所在地区的违规违纪言行,要旗帜鲜明地批评和纠正。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不搞两面派,不做“两面人”。

《规定》强调,各级党组织每年要听取一次领导班子成员践行“四个意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本职工作、廉洁自律情况述职报告,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和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坚定性、自觉性。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政府党组、市政协党组、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每年要向市委常委会报告工作,推动形成各方面协调一致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的合力。

《规定》强调,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精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各项要求,认真执行《中共廊坊市委、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的实施办法》,将其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抓手,作为检验“四个意识”强不强的重要标尺和试金石,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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