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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特征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创新,对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作为科学完整的一套理论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理论的创新性、宏观的战略性、鲜活的实践性、严密的辩证性和鲜明的人民性。这五个方面的内容意蕴深刻、紧密相连,共同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时代特征。

理论的创新性。就是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紧密结合我国基本国情,提出和确立了许多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体现了底蕴深厚的理论自信。

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深刻阐释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若干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由此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深入发展,从而形成了体现我国法治特色、符合基本国情并具有科学理论体系和形态的法治思想。他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认为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他还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等等。这些重要论断和思想,不仅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而且坚持和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精髓和要义,极大地推进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新时期新阶段的不断创新发展。

宏观的战略性。就是从宏观和战略高度谋划法治发展,突出法治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重要地位和关键作用,体现了极其深邃的政治智慧。

治天下者,善谋大势;决胜负者,长于布局。全面依法治国,就是在推动改革发展稳定过程中通过法治和制度的现代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习近平总书记从战略层面与高度思考和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与其他战略目标之间的关系。他指出:“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因此,必须从法治方式的高度和法治思维的角度,为经济社会发展寻求和提供最为有效的制度化解决方案和途径。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就是使宪法精神、法律原则、法治文化和法治信仰融入并渗透到国家治理和公民生活各个领域的过程。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用法治的方式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证。

鲜活的实践性。就是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树立强烈的问题意识,坚持鲜明的问题导向,体现紧扣时代的实践属性。

强化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是马克思主义的鲜明特点。问题意识作为坚定自信的人格品质、敢于担当的人格魅力,一直贯穿在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的方方面面,具有鲜明的时代内涵和实践特色。特别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集中体现了强烈的问题意识和精准的问题导向。他认为,问题是工作的导向,也是改革的突破口,要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增强改革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习近平总书记在系列重要讲话中多次强调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十六字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全局部署的务实战略举措,是稳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总方针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衡量标准。

新“十六字方针”是当前和今后有效破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突出问题的“一剂良药”。加强科学立法就是紧扣提高立法质量这一关键,逐步增强法律法规的针对性、有效性、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推进严格执法就是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保证法律得到实施,把“纸面上的法”真正落实为“行动中的法”;保证公正司法就是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逐步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体制;做到全民守法就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把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两大基础性工作,引导全体公民把尊法守法作为一种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新形势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结合鲜活的实践,推动法治建设向提高立法质量、推动法律实施、树立法治信仰方面转变。

科学的辩证性。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方法,正确处理事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败的若干重大关系,体现了科学缜密的思维方法。

当前,不论是分析和观察经济形势,还是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政策法律,都要坚持和贯彻矛盾分析的方法、体现和运用“两点论”的辩证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学习掌握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方法,不断增强辩证思维能力,提高驾驭复杂局面、处理复杂问题的本领。”他着眼于历史和现实的维度,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的结合上讲清楚、讲透彻了事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若干重大关系。这些重大关系,都是推进法治建设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只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这些关系,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沿着正确道路和方向前进。

关于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改革与法治的关系等,习近平总书记都给予了精辟的论断和阐述,他还就法律与政策、维权与维稳、吸收中华法制优良传统与借鉴各国法治有益做法等重大关系,正确运用辩证思维作出令人信服的科学回答。

鲜明的人民性。就是坚持“人民主体论”和“人民中心论”,注重发挥法治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基本人权,体现了情真意切的为民情怀。

治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既要求完善的立法、严格的执法、公正的司法和普遍的守法,又要求在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原则的前提下,最终实现公平正义的奋斗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利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他还强调,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为此,要运用法治手段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发展权和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权利,及时顺应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和权利保护的新期待、新要求,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和努力方向。

法治是实现人民利益的必由之路,是维护基本人权的可靠保障。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其实质就是制定实施宪法法律,解决损害群众权益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作为公平正义而言,始终应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司法活动的灵魂和法治建设的生命线。为了树立司法机关良好形象,司法人员要坚守公正司法这一底线,依法公正对待群众诉求,做到刚直不阿、勇于担当。为了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有效监督司法权力,使其真正在“玻璃房”中运行。可以看出,这都反映了我们党领导法治工作的一贯主张和最终目的,就是始终站在人民立场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维护公平正义。

蒋文龄 作者系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党校常务副校长、宁夏行政学院常务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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