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 公丕祥
当代中国正处在一个极其深刻的社会转型的大变革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有力地推动着21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紧随着时代的脚步不断丰富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战略考量,以当代中国共产党人正在进行的“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为中心,深刻把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这一中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治国理政方略,科学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创造性地形成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逻辑系统,为大变革时代的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提供了理论指南。
近代以来社会与法治文明的演进历程表明,法治与现代化进程密切相关,伴随着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法律发展也同样面临着从传统的人治型体制向现代的法治型体制的历史变革。这一法治现代化的过程是一个世界性的法治现象,但是在不同国度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无疑有着不同的表现样式及其后果。习近平同志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地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述了现代化与法治之间的内在关联,揭示了人类政治文明进程中现代化与法治化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基本定则,进而确证法治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法治现代化是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进程,是人类社会自近代以来所经历的一场广泛而深刻的法治革命,也是一个凝结着特定的民族国家法治发展固有逻辑的多样性的法治转型的复杂过程。中国法治现代化是一个具有浓郁民族风格的法律文明价值体系的巨大创新过程,有着自身独特的历史个性和运动方向,因而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习近平同志坚持从中国具体法治国情条件出发,悉心把握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规律,系统阐发了体现深刻理论逻辑力量和深厚历史感的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基本法治理念、法治主张、法治话语和法治立场,从而表达了文明社会法治现代化的“中国方案”的基本要义。
第一,在当代中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具有丰厚的社会政治资源,在整个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把全面依法治国置于党的领导之下,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根本政治保证。习近平同志强调,“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这3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当然,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依据宪法和法律有效治理国家与社会,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然要求党要改革和完善自身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在法治化的轨道上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所以,习近平同志指出:“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变革的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旨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从而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法治现代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人治与法治这一对变项涵盖了传统国家治理体制与现代国家治理体制之间分野的一切特性,构成了区别这两类不同的国家治理体制的基本尺度。推进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就是要促进从人治型的国家治理体制向法治型的国家治理体制的历史性的创造性的转变。因此,习近平同志强调,“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第三,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最深厚的动因基础,来自于社会主体的积极性、能动性和首创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就必须牢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准则,激发社会主体投身法治事业、推动法治发展的巨大热忱,使之成为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源源不竭的动力源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建议》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大命题。习近平同志强调,“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做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因此,要充分发挥人民在法治发展进程中的能动作用,成为中国法治现代化事业的积极参与者和推动者。
第四,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的提出,深刻反映了当代中国的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和发展着力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宏伟大业,就必须把新发展理念融入到中国法治现代化事业的总体布局之中,充分展示法治对于推动和保障当代中国发展的时代价值,使之成为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战略引领。习近平同志指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必须发挥改革的推动作用、法治的保障作用。”“要深入分析新发展理念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深入分析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在法治领域遇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因此,在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按照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要求,正确认识和把握法治建设的基本方向、根本任务和工作要点,创设催生创新发展的法治基础,建构推动协调发展的法治机制,健全保障绿色发展的法治体制,塑造推动开放发展的法治格局,彰显实现共享发展的法治价值,奋力开创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新局面。
第五,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和生活形态,反映了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艰难曲折的历程,构成了衡量和评价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基本的价值尺度。人类社会追求公平正义的历史进程充分表明,法治发展对于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处于转型期的当代中国,必须始终高度关注和重视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这亦成为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面临的一项重大议题。习近平同志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因此,在立法领域,要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在执法领域,要把公开公正作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之一,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司法领域,要更加注重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
第六,不同民族与国家的法治现代化道路是迥然有别的,并不存在一个整齐划一的固定的模式。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受到中国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历史的和地理环境的诸方面条件或因素的深刻影响,因而有其独特的历史特点。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的东方大国,东中西部各个区域之间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或状况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必然影响或制约着各个区域法治发展的进展状况与实际效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高度,高度重视区域法治发展与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问题,强调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习近平同志认为,“中国从东部到西部,从地方到中央,各地各层级方方面面的差异太大了”。“在中国当领导人,必须在把情况搞清楚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突出重点、带动全局”。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必须充分考虑区域之间的差异性。“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改革试点的实施条件差异较大,要鼓励不同区域进行差别化探索”。因此,在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条件下,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国家法治发展与区域法治发展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七,在当代中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不仅构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而且对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因此,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法治化制度化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党把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内在地统一起来,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协调衔接,“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这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实施治国理政方略、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第八,在当代新全球化运动的背景下,努力探索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治现代化模式,无疑要借鉴域外法治发展的有益经验,以便与人类法治文明的普遍准则相沟通。然而,一个国家的国情状况与特点,对该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产生着重要影响。习近平同志强调:“各国国情不同,每个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独特的”,因而“世界上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也不存在适用于一切国家的政治制度模式”。因之,一个国家的法治国情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这个国家的法治发展进程及其取向。在当代中国,推进法治现代化有着深厚的国情基础,体现在法治国情的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和历史的等等诸方面要素之中,必须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深刻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特点,决不能无视中国的法治国情状况而盲目照抄照搬。“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只有立足于中国的法治国情条件,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进法治领域改革,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自我完善与发展,使之深深扎根于中国社会的土壤之中,才能坚定地走出一条自主型的中国法治现代化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