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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好新形势下维稳主动仗 ——深入学习习近平同志关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论述

社会稳定、国泰民安既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也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对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提出了新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当前,面对国内外形势深刻变化给国家安全带来的各种风险,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情况下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认清形势、把握规律,加大源头防范和治理力度,处理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关系,不断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水平。

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实现改革发展稳定的有机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只有社会稳定,改革发展才能不断推进;只有改革发展不断推进,社会稳定才能具有坚实基础。习近平同志强调,坚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在保持社会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通过改革发展促进社会稳定。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认识和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提供了基本遵循。

当前,我国社会大局总体稳定,但影响稳定的问题和矛盾仍然不少,并且带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比如,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经济下行压力又带来新的矛盾纠纷,新旧矛盾相互交织,各种风险增多;全面深化改革带来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都有可能成为一些群体聚集上访的源头;网上网下相互交织,一些群体基于相同的利益诉求,把互联网作为串联的主要渠道,出现了网上串联、网下行动的态势;内外因素相互交织,潜在危害性增大,尤其是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始终不忘意识形态渗透,插手炒作敏感案事件,对我国社会大局稳定构成威胁;等等。

新形势下的这些复杂矛盾和问题,需要我们积极应对,妥善加以解决。从根本上讲,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必须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不动摇,牢牢守住这一党和国家的生命线、人民的幸福线;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在发展的进程中,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各方面改革,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深层次问题。应清醒认识到,新形势下我们面临的社会矛盾大量是人民内部矛盾。对这些矛盾我们应当总结历史经验,坚持法治思维和问题导向,探索运用新的有效方法和手段妥善加以处理。同时,对西方敌对势力对我西化、分化的图谋要保持高度警惕,绝不能麻痹大意。

内部稳定和外部安全的关系

习近平同志强调,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对内求发展、求变革、求稳定、建设平安中国,对外求和平、求合作、求共赢、建设和谐世界。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握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既要坚决维护事关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大局稳定的核心利益,又要努力争取和平和谐的国际环境,特别要注意防止国际因素的倒灌效应和国内因素的溢出效应。

防范境外风险衍生出境内风险。近年来,我国与世界的互动持续加深,并因领土主权、海洋权益等引发一些争端,给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风险挑战。在应对有关领土争端过程中,为防止境外因素向国内传导刺激国内民众情绪、继而引发规模性聚集抗议等活动,应坚持把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外交大局和社会稳定结合起来,处理好保护群众爱国热情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关系,立足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全面强化各项维稳措施,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

防范内部问题转化为外部问题。对国内发生的各类涉稳敏感案事件,应依法快速稳妥处置,严防境内外敌对势力插手炒作,同时主动发声、积极引导,加强对互联网上负面有害信息的核查处置,抢占舆论主导权。近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不断提升,我国承办的主场外交活动日益增多。这类活动是展示我国国际形象的舞台,如果在维稳安保方面出了问题哪怕是小问题,也会严重影响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2016年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是我国举办的规格高、规模大、影响深远的重大主场外交活动,维稳安保工作严密稳妥,不但有力保障了峰会的顺利举办,而且充分展示了中国气派、中国精神、中国实力。

维稳和维权的关系

习近平同志强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维稳工作的根本宗旨,彰显了深厚的为民情怀。只有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好,使群众由衷感到自己受到公平对待、自己的权益得到有力保障,社会大局稳定才有根本依托和坚实支撑。

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对当前各类群体性维权事件,不能停留在治标层面,仅仅针对不稳定事件本身采取维稳措施,而要将调整、处理好利益关系作为维稳工作的治本之策,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群众合法合理的利益诉求,要将其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进行统筹考虑解决,不能久拖不决;对诉求有合理性但缺少政策依据的,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调整完善相关政策,逐步加以解决;对那些不合理的利益诉求,也不能一推了之,防止群体性矛盾激化。

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在不断研究新情况的基础上加强制度建设,使各种问题能够在制度框架内找到解决的依据。

秩序和活力的关系

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处理好活力和有序的关系,社会发展需要充满活力,但这种活力又必须是有序活动的,死水一潭不行,暗流涌动也不行。这一重要论述告诉我们,稳定不是静止不动,而应是动态的、充满活力的。维稳决不是单纯的管理管控,而应体现刚柔相济、宽严适度、管理与服务并重。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

防范新业态发展中的隐患。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广泛应用,催生了大量新业态,如网络约租车、网络借贷等。这些新业态是对传统业态的补充,方便了群众,推动了产业升级,激发了经济活力。同时,由于新业态是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发展初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问题和隐患,传导到社会领域,形成新的风险。要正确认识理解新业态,通过改革创新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加强监管,防范化解不稳定因素,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秩序的同时,为新业态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在各类重大活动中做到既安全又有活力。重大活动特别是国家层面的重大活动规格高、影响大,全社会都很关注,确保安全是第一位的、根本性的。以往的实践表明,每当我们迎来大事、喜事之时,往往也是境内外敌对势力蓄意滋扰破坏,境内某些人员制造影响、向党和政府施压的“时机”,维稳安保工作容不得丝毫大意。越是在这种情况下,越要充分考虑群众的接受度和适应性,正确处理维稳安保与服务民生的关系,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执勤,尽可能减少对群众交通出行和生产生活等带来不便,尽量做到不扰民、少扰民,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安全效果的有机统一。

源头化解和末端处置的关系

习近平同志指出,维护国家安全,必须做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做好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从制度、机制、政策、工作上积极推动社会矛盾预防化解工作。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在维稳工作中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从源头上防范风险和问题指明了方向。

更新维稳理念。一是“治未病”理念。处置一起不稳定事件,即使处置得再好,已经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也是弥补不了的,而且所付出的代价要比做好预防多得多。只有把更多的精力和人力、物力、财力集中到源头治理和事先预防上,才能真正把不稳定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二是常态化理念。维稳工作并非在形势严峻、敏感时期、问题发生了以后才显得重要。要坚持工作常态化,功夫下在平时,做到问题了然于胸、隐患防于未然。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推动预测预防预警工作信息化、精准化、常态化。三是“一盘棋”理念。在信息化社会,问题的传导性、人员的流动性大大增强,一地稳、局部稳不是真稳,也稳不住,只有以“一盘棋”“一幅图”的思维谋划维稳工作,才能实现整体上、大局上的稳定。

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党性的高度,切实担负起维一方稳定、保一方平安的主体责任。要积极主动地把自己职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风险防控好,不能把防风险的责任都推给上面、留给后面,更不能在工作中不负责任地制造风险。要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着力完善各项维稳工作制度,不断提升维稳工作能力。做出重大决策、出台重要政策、实施重大项目、举办重大活动之前,都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为中央维稳办副主任 马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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