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人的道德水准得到了普遍提高,但现实生活中不道德行为时有发生,道德高尚行为缺乏保护。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依靠教育和感化自然是必要的选择,同时也要有更为直接有效的手段来解决问题,以更为有力的法律措施对道德卑鄙者进行规制、处罚,对道德高尚者进行激励、奖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民族赖以维系的精神纽带,是一个国家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在法律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道德建设的要求也是法治建设的要求,是对道德卑鄙者的更严惩罚和对道德高尚者的更高保护。
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有效整合社会意识,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第一条就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基本原则,并在诸多条款中增加体现我国优秀传统道德精神的内容,如其中关于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和宽容,是传统美德在民法典具体规则中的体现。今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写入宪法,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入法提供了根本大法支持和保障。
哪些方面的道德可以入法应该遵循一定的基本要求,从学理上看主要有如下几方面标准:一是保护个人自由的标准,个人的自由一般属于道德领域的问题,只有涉及到他人的自由或利益并对他人构成威胁时,法律才予以干涉;二是发生损害结果的标准,不道德的行为只有产生了损害结果才能用法律加以制止,如一般的骂人是道德调整的领域,但是如果诽谤造谣,致使他人身心受到较大损害,那就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三是“家长”主义标准,一些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虽然只是损害了自己而没有危害他人,但为了保护人类不受非理性行为的危害,法律应承担爱护“子女”的“家长”责任;四是特殊领域标准,对社会影响力大的公众人物,应赋予更高的道德要求。
道德入法并不是将所有的道德归入法律调整,而是将一些基本和公认的公共道德、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等道德要求纳入法律进行调整,法律与道德的分野仍然是现代社会的基本遵循,在这一问题上切忌法治浪漫主义的幻想。因此,在法治实践中必须把握道德入法的基本限度,道德入法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不得已的无奈选择,并不是道德入法越多越好。一方面,要注意避免把较高道德标准入法,那样会使制定出来的法律为社会大多数成员不可企及,最后使道德难以推进、法律难以实施,如一些国家设立见危不救或见死不救罪,但在实践中就显得要求过高,不如通过奖励见义勇为的正向激励更为现实和有效。另一方面,立法也不可过分降低道德标准,去一味地迎合社会中一部分较低道德观念者,那样会使制定出来的法律对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得不到确认,从而丧失了法律促进道德、促进文明进步的功用。立法实践中要适时和适度地把控道德入法问题,精选立法内容,注重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推动文明行为、社会诚信、见义勇为、尊崇英雄、志愿服务、勤劳节俭、孝亲敬老等方面的立法工作。(作者为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蔡宝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