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姜涛、柏雪淳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途径。法治社会是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相对应的范畴,法治社会建设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对加强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把自由作为法治社会建设重要价值取向
法治社会是国民人权和自由获得有效保障的社会,人民的创造力是无限的。在基本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国民的主人翁意识得以被唤醒,就会不断迸发出对现实的创造热情和对美好未来的追求渴望。追求自由是人类本性,《共产党宣言》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而自由的实现以公民自治为前提。法治社会主要是以“公民自治”为目标而成长发展起来的,其终极价值取向是“人全面而自由发展”,即让人活得自由、幸福、安全。其任务系透过法律赋予公民一个自由的空间,并对此加以保障,这是依靠公民个人所不能达成的。法治社会作为一种制度化实践,必须要为公民提供自由、安全的制度保障。
自由是一个关系范畴,法律与人的关系,是自由的范畴之一。恩格斯指出:“把社会组织成这样:使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完全自由地发展和发挥他的全部才能和力量,并且不会因此而危及这个社会的基本条件。”固然,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石乃在于传统自由主义之精神,而此种精神之前提是信赖人民有追求幸福的能力,这就需要在国家治理体系建构上重视社区治理、分权与公民参与。只有分权与公民参与,才能提升公民参与法治建设的热情,亦能更为有效地实现法治社会。正如有学者指出:“法治社会是国民人权和自由获得有效保障的社会,国民人权、自由有了切实保障,他们就会不断增强当家作主的意识,就会焕发出无穷的创造力和追求美好幸福生活的热情。国民这种当家作主的意识、创造力和热情正是法治国家建设所特别需要的且用之不竭的动力、活力。”
以平等构建法治社会建设良性秩序
平等是什么?现代社会需要什么样的平等观?这是一个学术纷争但又没有取得也不可能取得共识的论域。笔者认为,就法律正义的实现来说,平等有以下两种类型:一是针对同类主体的人来实行相同的处理法则,即对任何人都同等对待,适用同样的规则。它是一种不考虑人的出生、家庭背景、社会地位、收入等非人格要素意义上的平等,是以人为“单位”来计算的。比如,这在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和刑法第4条规定中就有体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二是根据人的强弱不同区别对待,意味着“平等对待,也意味着差别对待——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更为重要的是,这里的“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强调给予社会弱者以更多的法律保护。这种法律保护的实现,是通过社会弱者的社会权配置及其有效保障予以体现的。
在法治社会建设中既要强化平等对待,也要重视差别对待。其根据在于:有益于多数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最终要有益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这符合罗尔斯的“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原则。
以公正衡量法治社会建设制度绩效
制度学理论认为,制度是在社会活动中,受到人们尊重的、稳定的、不断重现的行为模式。在这种行为模式的规范和约束下,人们的社会行为及其走向便具有了可预测性,并形成相应的社会秩序。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要使社会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被全体社会成员所接受,就必须使这一制度在全面贯彻过程中体现出起码的公正。同时,公正观念乃法律信仰的文化基因,法律能否被信仰,关键是看法律能否做到公平、公开、公正,能否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历史的视角不难看出,在价值取向上,从追求形式正义到追求实质正义,从追求单一的机会正义到既追求机会正义又追求利益分配正义,已成为各国法律发展又一共同发展趋势。作为正义之最大者的社会正义,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基础,而且是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共同追求的价值,意义十分重大。在法学上,社会正义以社会利益的整体提高为根本出发点,这主要是通过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在刑法得以遵守来实现的。
以公民自愿守法为例,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培养公民守法意识,进而形成一种信仰法律、遵守法律的价值养成秩序,然而,基于关心自我与关心他人所形成的守法意识会产生重大差别,前者是以自主和尊重的人性价值为中心,承认自由与平等的法治价值;后者以关怀弱势的人性价值为基础,进而形成捍卫社会正义的法治价值。笔者认为,良好法治社会中的公民,不仅只是消极重视自己的权益与尊重他人的权利,同时还会从关怀他人的立场出发,善尽维护社会正义的积极责任。因此,法治社会建设对公民守法意识的定位应基于培养关心他人、关怀弱势群体与捍卫社会正义的积极守法意识。
用法治保障法治社会建设有序进行
实定的法规范都是近距离服务于社会实践的,法规范导源于社会现实,而社会现实又在必然性和偶然性因素的制约之下永恒地变迁着,由此既导致了法规范随着社会变迁而不断地变革与发展,亦导致了不同法规范之间的交流与融合。当然,法规范不是简单地针对普遍的社会关系的简单事实描述,而是蕴含着特定的目的诉求。当法律制定或发生改变时,它的发展以及对于它所拥有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配置,自始便必须联系在其自身所依存的特定社会脉络、社群网络与规范制度等社会场域之中。
法治社会建设有赖于法律统一,从法律统一入手展开分析,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角度,都能进一步把握法治社会建设的合理路径。学界以往常论及法律的统一性,并认为其主要包蕴四层含义:(1)法律意思的单一性,唯此方能实现“相同情况相同对待”;(2)法律权威的客观性,唯此方能避免权力意志霸道横行;(3)法律规则的明确性,唯此方能彰显法律的预测功能,使当事人通过法律获得对日常生活的稳定预期;(4)法律适用的未来性,唯此方能杜绝产生溯及既往适用法律的可能性。可见,法律的统一性,自始至终都坚持“内部视角”关注法律自身的合法性。法律统一是以法治引领法治社会建设的制度性保障。但法律统一与法律的统一性不同,它不仅包含法律的统一性,而且重视法律价值的统一、着眼法律技艺的统一和关注法律实施过程的统一,从而成为构筑良法体系的逻辑前提,是形成法治共识的思想底线,是缔造法治文明的经验总结。
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必须具备精神和制度两方面的因素,即具有法治的精神和反映法治精神的制度。其中,法治的精神方面主要是指整个社会对法律地位的普遍认同和坚决支持,养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通过法律或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习惯和意识。而法治的制度方面主要指在法治民主的社会中,法律和行政法规等由规范的民主程序产生和制定出来,并且其司法和执行过程通过规范的秩序受到全社会的公开监督。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作为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之所以对法治社会建设意义重大,是因为法治社会是一个内涵民主、自由、平等、人权、文明、秩序、正义、效益等理性要素的综合概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具有高度契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