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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关于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意见(2016年5月4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进一步做好全省政协工作,现就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利于改进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推进河北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意义,大力支持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充分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作用。各级政协要坚持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坚持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履职为民,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人民政协事业不断向前发展,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作出积极贡献。

二、建立党委政府政协共同推进协商民主机制

切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及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按照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的重要原则,对规定应当协商的事项,坚持做到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和实施之中。

共同商定协商议题和协商计划。建立重点协商议题会商制度,每年年初,由党委牵头会同政府、政协确定在政协的协商议题。协商议题确定后,政协办公厅(室)要广泛征求政协参加单位、政协委员和有关部门意见,形成年度协商计划草案,由党委办公厅(室)会同政府、政协办公厅(室)修改完善,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报党委常委会会议确定,纳入党委年度协商计划。

明确在政协协商的内容。凡贯彻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重要部署,党委、政府制定的事关全局的重要决议、决定和意见,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重要民生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有关重要人事安排,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等均应在人民政协开展协商。

增强协商活动实效。政协的协商主要通过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议等会议形式进行。对比较具体的工作,采取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形式协商,探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形式。政协要根据协商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做好协商准备,精心组织协商活动,切实提高协商质量。党政领导要主动参加政协的协商活动,与政协委员、各界人士坦诚对话、平等协商,营造既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氛围。对政协报送的协商成果要及时阅批,需要办理的,要明确责任部门及时办理;领导批示要求督办的,由党委、政府督办部门督办。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领导批示或具体办理1周内,以正式函件方式反馈政协;涉及到政协委员和政协各参加单位的,政协相关部门在收到反馈后,1周内要向政协委员和政协各参加单位进行反馈。

三、重视发挥政协团结统战功能

加强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人民政协中的合作共事。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原则,搞好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尊重和保障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政协中的民主权利,鼓励和支持他们通过参加政协会议、视察调研和提交提案、报送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积极发表见解和主张。党委、政府、政协领导同志要加强同政协参加单位的联系,多与党外人士交朋友,多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

充分发挥政协在民族宗教工作中的独特优势与作用。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注重加强与少数民族界、宗教界政协委员的联系,发挥少数民族界、宗教界代表人士作用,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的工作。支持政协围绕民族宗教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睦。

      拓展政协海外联谊工作。各级政协要着眼于促进祖国统一、加强经贸合作、深化文化交流,充分发挥港澳委员的作用,加强与港澳委员和台胞、侨胞的联系,为河北扩大对外开放增添更多助力。党委、政府组织的重要外事活动,应视情况邀请政协领导和政协委员参加。

      四、支持政协强化民主监督职能

      健全政协民主监督机制。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构建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完善权力运行制约机制的重要环节,是帮助党和政府改进工作的重要方式。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倾听来自政协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要会同政协组织,制定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具体办法,进一步完善政协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调机制,提高监督工作制度化水平。党委、政府的监督机构及主要新闻媒体要密切与政协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切实提高政协民主监督的质量和实效。

      丰富民主监督内容。支持政协围绕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执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的实施,重大工程建设,民生保障与改善,社会和谐稳定,以及党风政风等方面的问题,开展民主监督,切实帮助党委、政府改进工作。

      拓宽民主监督渠道。支持政协组织委员对政府工作和执纪执法部门进行视察、检查,提出意见、建议。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重大调查、检查活动,应邀请政协委员参加。鼓励倡导有关党政部门、执法单位、司法机构邀请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开展行风视察、督察、检查、评议活动。

       五、建立健全政协重点调研机制

      完善重点调研选题办法。党政主要领导每年可选择若干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委托政协进行重点调研。政协要按照突出前瞻性、战略性、针对性的原则,紧扣党政中心任务、重点工作,自选若干重点题目开展调查研究,为党委、政府建言献策。

      认真组织协同攻关。以政协委员为主体,联合政协参加单位和相关政协组织,吸收有关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参加,形成内外结合、多方联动、优势互补、协同攻关的调研机制。党政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协调,帮助组织座谈、研讨、调研、考察等活动,亲自参与或责成专人配合政协调研,介绍情况、提供资料、分析问题,为调研工作提供支持。

      抓好调研成果转化。调研报告确定后,以适当形式向党委、政府报送。也可根据调研报告的具体建议,以提案、社情民意等形式,摘报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党政有关部门对事关全局的重要调研成果,应及时研究、吸纳并转化为具体工作思路或措施。调研形成的建议案,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阅批,其中重要建议案要由党委常委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责成有关部门办理落实,并及时向政协反馈办理结果。

      六、深化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全面加强提案承办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认真做好提案承接、承办工作,着力抓好提案办理落实。各级政府每年应向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办理情况,支持政协常委会对承办单位提案办理情况开展民主评议。党委、政府办公厅(室)每年要联合政协提案委员会,对承办提案较多的系统和部门进行检查督办,促进提案的办理。

      加强对重点提案的督办。对于党政领导同志亲自过问、批办的重点提案,应由党委、政府列入督查工作计划。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对办理难度大、提案者多年反复提交或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采取专项督办、联合督办、跟踪督办等方式,加大督办力度。政协应紧扣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难点、热点问题,选定年度1号提案进行督办,扩大影响,增强效果。

      七、积极为政协知情明政创造条件

      坚持政协领导列席党政相关会议制度。党委全委会议、常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应按相关规定邀请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负责同志列席。党政职能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应邀请政协对口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便于了解情况、推动工作。

      健全情况通报制度。党委、政府领导要根据需要,每年适时向政协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重要工作部署。党政领导要根据政协协商议题,通过政协全会、常委会、专题协商会等,向委员介绍有关情况。党政有关部门要围绕政协专题调研、视察考察、座谈研讨等方面的议题,向组织活动的政协工作机构和参加活动的人员,通报情况、提供资料。

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同政协相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在坚持保密原则前提下,尽可能翔实、准确地为政协委员介绍有关情况、解答所提问题,为委员履职尽责提供方便。

      八、支持政协加强委员和机关干部队伍建设

      注重政治思想引领。各级党委要创造条件,支持政协按照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的要求,加强委员和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引导各界委员坚持与党同心同德、同行同向,坚持党的基本政治制度,巩固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要教育引导政协委员和政协干部,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认真践行“三严三实”,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群众。

      严把委员入口关。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规定,完善政协委员遴选机制,突出政治标准,坚持道德品行要求,注重能力素质,真正把有代表性、责任感强、遵纪守法、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人士推荐到政协组织中。在留任委员的提名、政协界别的设置、政协届中的人事调整等环节,应当听取政协党组的意见。

      加强对委员的联络、服务与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支持政协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委员联络制度的意见,做好委员联系和服务工作。加强政协委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促进政协委员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遵守政协章程,履行委员职责,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委员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其参加政协活动,按照有关政策要求,计入工作量并在时间和经费上提供保障、创造条件。政协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委员履职评价激励机制,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对政协委员履职情况给予考评。对违纪违章违法的政协委员,有关部门应依纪依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加强政协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根据政协工作性质和特点,配备好政协工作机构领导干部,选拔有民主精神、德才兼备、热心政协工作的同志担任政协工作机构负责人。把政协机关干部的配备、培养、选拔纳入党的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推进政协机关与党委、政府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完善政协机关干部挂职机制,选派政协机关干部到党政机关和基层任职或挂职锻炼,探索各级政协机关干部相互间的挂职、交流。

      九、高度重视政协的理论培训与新闻宣传

      各级党委要把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政策列入党校、行政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教学计划,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新任领导干部对人民政协理论和政策的教育培训。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把人民政协的新闻宣传纳入宣传工作总体安排和年度工作计划。主流媒体应开设政协专栏和专题节目,广泛深入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宣传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以及各级政协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履职尽责的实践,提高全社会对政协工作的认识,营造人民政协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十、加强和改进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切实把政协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每届党委任期内应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专门研究部署政协工作。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政协党组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委、政府要确定1名领导同志负责与政协的日常联系,其他领导同志要在分管范围内对政协工作提供支持。完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研究工作。建立健全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把是否重视政协工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和民主作风的重要标准,纳入“统一战线”专项考核。

      各级政协党组要充分发挥在政协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自觉接受同级党委领导,主动报告重要工作,及时反映重大事项,坚决执行党委决策部署。要认真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班子建设,健全规章制度,严肃党内生活。政协党组成员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努力做发扬民主、合作共事、廉洁自律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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