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虎生 张琳珏(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在莫斯科纳罗法明斯克区郊外五一村公园街18号,有一幢红砖墙壁的三层乡间别墅,它的外墙已被火苗熏黑,留下斑驳的痕迹,历经岁月的沧桑却依然威严伫立,讲述着它曾经见证的峥嵘。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中共六大在此召开,这是在共产国际的帮助下,中共唯一一次在国外召开的全国党代会。
中共六大选择在国外召开,主要是迫于处于低潮的中国革命和国内错综复杂的形势。随着蒋介石、汪精卫相继背叛革命,国民党反动派疯狂屠杀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据不完全统计,从1927年3月到1928年上半年,被杀害的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达31万多人,其中共产党员2.6万余人。党员干部被杀害,有的地方整个党组织被瓦解,革命群众团体被查封,有组织的工农运动不复存在,革命力量受到了极大摧残,共产党的活动转为地下秘密状态。
为总结大革命失败的经验教训,解决党内思想混乱、组织涣散问题,在共产国际的帮助下,党中央组织代表前往莫斯科,召开中共六大。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共十五章、五十三条,其中“党的纪律”作为单独章节,共有两条,此外还有一些强调党的组织纪律的条款分散在“党的组织系统”等部分。
大革命后期,不少党员和党的基层组织都是在五卅运动后发展和建立起来的,缺乏牢固的组织基础和革命锤炼,各级组织软弱无力。大革命失败后,在白色恐怖下,不少意志薄弱的党员纷纷脱党,甚至叛变,一大批优秀共产党员因被出卖而被捕牺牲,党员数量骤减至1万多人。这一时期,在瞿秋白“左”倾盲动错误指导下,又强调党员队伍的“唯成分论”,发动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党员“征收”运动。很多地方的入党基本条件和要求被降低,如福建省委仅仅强调将“勇敢的工农份子无条件的大批介绍进来……”,一些基层组织甚至提出“只要是受过豪绅地主打击的,便认为是好同志”,最后发展成为“对于工农分子无条件吸收”。至六大前夕,党员数量从1万多人增长到4万多人,而党员质量不容乐观,入党动机五花八门,严重影响了入党的神圣性和个人斗争的坚决性。
在“左”倾错误影响下,党在组织和思想上存在极端自由选举、平均主义等错误思想,党内上下级、党群关系松散,极大降低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因而,强调健全党的组织、在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既听取下面意见又尽可能避免极端民主的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原则呼之欲出。在此背景下,六大党章在第七条中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是“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大会、代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产生;各级党部对选举自己的党员,应作定期的报告;下级党部一定要承认上级党部的决议,严守党纪,并且要执行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和党的指导机关之决议”。这是中共第一次在党章中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的三条根本原则。该规定既保证了各级党组织产生的程序合法性,又保证了党员的合法权利,对党的组织纪律建设影响深远。
大革命失败后,陈独秀对大革命失败的原因、共产国际的态度、中国革命的形势等方面与中共中央产生了严重分歧,并拒绝出席中共六大。实际上,大革命失败后对共产国际有不满情绪的并不只是陈独秀一人,这种情绪在当时存在一定的市场。
鉴于党内存在严重的思想上的分裂,加上中共六大在莫斯科召开,受到共产国际的直接影响,党章在第四十四条规定,“严格的遵守党纪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部之最高责任”,同时规定在共产国际等未作出决议时党内可以自由讨论,一旦作出决议,全党须执行。该规定强调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议,特别是对共产国际的服从,对于统一全党思想、提升全党行动力,克服陈独秀对党的组织建设的不良影响具有积极意义。但同时中国共产党依赖甚至迷信共产国际的权威,使得党丧失了自主独立性,也给党和中国革命事业造成了一定损失。
党章第四十五条规定,“不执行上级党部的决议和犯了党内认为有错误的其他过失,应由相当的党部予以纪律上的处分。”“纪律上的处分”强调由党纪来处分。同时将党部执行纪律的方法细化为对团体和对个人两种,对于团体,指定临时委员会,解散组织和党员重新登记,对于党员个人,给予警告,公开的指责,临时取消其党的重要工作,开除党籍或予以相当时间的查看,这样就区分了对象,明确了处分程度。
中共六大党章是中国共产党第四次修订党章,在纪律规定方面的突出贡献在于首次明确规定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下级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的服从,对犯错误的党的一级组织和党员的处分程序和办法,对在严酷环境下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的建设,具有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