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的党员标准是党章对党员提出的条件和要求,是规范和约束党员行为的基本尺度。坚持党员标准是马克思主义党建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的重要保障,是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遵循。党员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在90余年的历程中,党始终根据自身地位和任务的变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严格党员标准,切实提高党员质量,增强了党的阶级基础,扩大了党的群众基础。
在建党初期,党就对党员标准作了基本规定。1920年11月,中国共产党上海发起组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宣言》,提出了共产主义的目标及其实现的一般步骤,并“以此为收纳党员之标准”。1921年7月,一大党纲明确规定:“凡承认本党党纲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的党员者,经党员一人介绍,不分性别、国籍,均可接收为党员,成为我们的同志。但在加入我们的队伍之前,必须与力图反对本党纲领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据此,党员必须认同党的纲领和政策,而且不能跨党和做官。1923年6月,三大党章取消了党员不能跨党和做官的限制,为非无产阶级的先进分子加入党的组织,打开了大门。1927年6月,党的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党章,对入党资格增加了“服从党的决议,参加在党的一定组织中工作并缴纳党费”以及“党员年龄须在十八岁以上”的内容。
大革命失败之后,党员标准出现“唯成分论”倾向。八七会议把大革命失败的主观原因归咎为“党的指导机关的知识分子化”,因而确立了党员成分要工农化的政策。1929年11月,古田会议打破“唯成分论”倾向,提出着重从思想上建党。会议通过的决议案,提出党员的五条标准:政治观念没有错误;忠实;有牺牲精神,能积极工作;没有发洋财的观念;不吃鸦片,不赌博。华北事变之后,民族矛盾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党的任务随之发生改变,党的大门开始向社会各个阶层开放。1935年12月,瓦窑堡会议明确指出“能否为党所提出的主张而坚决奋斗,是党吸收新党员的主要标准”。1939年5月,陈云在《怎样做一个共产党员》的文章中,提出党员的六条标准:终身为共产主义奋斗;革命的利益高于一切;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百折不挠地执行决议;群众模范;学习。这是对党员标准第一次比较完整的概述。1945年6月,七大党章第一次规定了党员义务,即党员要努力提高思想觉悟,严格遵守党纪,为人民群众服务,在革命事业中起模范作用。
新中国成立之后,党的地位发生根本变化,党员标准更加严格。1951年4月,在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刘少奇在《为更高的共产党员的条件而斗争》的报告中指出,申请入党对象不能存在剥削行为,“必须是成分好,历史清楚,对党忠诚,有实际的阶级觉悟并表现积极,又懂得共产主义与共产党事业,愿意遵守党章的人”。而且,会议通过的决议,提出党员的八条标准: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党;党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坚持革命斗争;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坚持党的利益至上;经常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检讨自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提高思想觉悟。1956年9月,八大党章明确规定“剥削他人劳动”者不得入党,而且提出党员必须遵守的十项义务,党员标准更加科学和完整。“文化大革命”时期,党员标准“唯成分论”倾向死灰复燃。九大党章把上中农和中农排除在申请入党对象之外。十大党章沿袭九大的规定,仍然强调“唯成分论”。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在党员标准上逐渐恢复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先进分子的入党资格。1982年9月,十二大党章恢复了知识分子的入党资格,提出了党员的基本要求,并在党员义务中补充了“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等的内容。1992年10月,十四大党章对党员义务作了一项补充:“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1997年9月,十五大党章在第二条中特别强调“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2001年7月,江泽民在建党80周年大会上指出“应该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社会其他方面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2002年11月,十六大党章将“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纳入申请入党对象,并在党员义务中增写了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容。2007年10月,十七大党章在党员义务中增加了“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法律知识”和“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内容。
十八大以来,我们对党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强调要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2012年11月,十八大党章把科学发展观放到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列的位置,以利于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学习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同时,党章对新时期的党员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是,信念坚定、对党忠诚,牢记宗旨、心系群众,坚持原则、严守纪律,品德高尚、作用突出。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合格党员的四条标准: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勤奋工作、廉洁奉公;为理想而奋不顾身去拼搏、去奋斗、去献出自己的全部精力乃至生命。2013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发展党员工作,“党组织要严格把关,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确保政治合格”。2014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提出发展党员工作新十六字方针“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新十六字方针把质量作为发展党员工作的生命线,进一步严格了党员标准。“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意味着发展党员工作更加注重质量,要优中选优。“发挥作用”意味着党员发展对象不能碌碌无为,必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